14个工作日
14个工作日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38号) 4、《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鄂卫规20114号)
来源:武汉政府门户(http://www.qiaokou.gov.cn/)
1、受理:硚口区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对行政相对人提交资料进行实质性初审,对资料审核符合法定要求的,按照成型模式,提出下一步审核方式,安排现场审查时间或对资料进一步审核阶段的建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和上报机关或报上级审批的单位,由承办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上报手续,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38号)第十八条、《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鄂卫规[2011]4号)要求进行核实,符合法定条件,报局领导审批。 3、办结:自硚口区行政审批局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公示、专家评审验收及整改时间),收回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将已签章批准其停、歇业的《医疗机构申报停业、歇业申请书》返还一份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