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兴办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的应符合农业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里所规定的事项。2)兴办屠宰加工场所的应符合农业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里所规定的事项。
二、办理机构
龙川县畜牧兽医渔业局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路60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