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的基础上,对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配偶护理假增加7个工作日。
根据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规定,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的单位应给予护理假15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