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向法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后,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所以一审判决是不会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执行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执行和解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在程序上执行和解只能在执行程序中适用;
2、执行和解的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和情况下还包括第三人;
3、执行和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4、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参加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执行和解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签约阶段。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此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①双方用履行和解协议的形式代替了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②双方用和解协议的内容代替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第二阶段是在履行阶段。在此阶段可分为两种情况,并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①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此时法院可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应当扣除已履行的部分;
第②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则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