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分支机构是指合作社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2.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作社的经营范围。3.有分支机构住所。4.经营项目为涉及农林渔牧行业
二、办理材料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证明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