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产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3)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4)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材料
五、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局
六、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