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机构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材料
原件1份。
有预先核名的,须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原件1份。
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
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如无产权证明,必须提交租赁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举办者是法人的(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毕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原件1份
如无《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需提交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