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教师资格证书由杭州市教育委员会或杭州市教育局颁发并且遗失或损毁
申请—受理—审核—制发证书
1.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申请;
2发证部门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
3.发证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制发证书,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2.证件照
3.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