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医疗救助对象
1、申请救助的患儿需同时满足五项条件:
临床诊断患有6类先天性结构畸形疾病:
神经系统先天性畸形;
消化系统先天性畸形;
泌尿系统及生殖器官先天性畸形;
肌肉骨骼系统先天性畸形;
呼吸系统先天性畸形;
五官严重先天性结构畸形。
2、年龄18周岁以下(含)。
3、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或村(居)委会等开具的贫困证明。
4、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
5、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含)。
二、补助标准
1、医疗费用补助范围为:药费、床位费、诊查费、检查费、放射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费、护理费、材料费、输氧费等。
2、补助标准为对患儿申请救助日期的上一年度1月1日(含)之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项目根据患儿医疗费用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一次性给予3000元—30000元补助。
3、每位患儿具体补助标准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含)、小于4000元的,补助额度为3000元。自付部分超过4000元(含)的,按自付费用的7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30000元(含)。
4、对同一患儿同一疾病分次申请救助的,或同一患儿不同疾病分别申请救助的,项目只补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