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地域:跨县级行政区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2.从事活动: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主要科研人员熟悉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植物专业知识。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中的50项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第十七条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申请内容包括:进入核心区或者缓冲区的理由、时间、地点、活动范围、参加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单位证明等材料;提交的活动计划内容包括:活动方案、观测手段、预期目标、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材料。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