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时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由法院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按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保护期限如下:
1、紧急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为15天;
2、长期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为3至6个月;
3、如果确有必要,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当然,为尽快诉讼离婚成功,一方又有家暴行为的,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受害方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2、受害方的伤情鉴定结果;
3、受害方的病历记录或照片;
4、加害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
5、邻居朋友的证言。
并且,申请安全保护令后发现对方还继续实施家暴的,可以积极找法院处理,对方将会受到以下的处罚:
1、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会被训诫或者罚款拘留;
2、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会给予训诫,并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