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挂靠行规之一是挂证不挂章:一般而言挂靠单位为“资质升级”、“资质换证”、“保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持证人(尤其是全国注册证书)与用证单位达成协议注册成功后,注册证(职称证)由用证单位保管,个人可合理借用后返还(如考试等);执业印章由个人保管,单位可合理借用后返还。
证书挂靠,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到企业名下的行为;若挂靠人为企业员工,则企业名正言顺地运用证书;若不是,挂靠人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
企业资质就是企业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有很多行业是不需要资质的,但也有很多行业比如建筑,若没有取得资质证书,就算拥有再多的注册资金,也不能承接施工。企业需要承接更大的工程,就需要升级企业资质,就催生了证书挂靠这个行业。
其实此类行为,政府是不提倡的;换句话说,证书挂靠是不合法的,所签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但协议并不是全没有作用的,有此挂靠行为的朋友还是要签协议或合同较妥。
1、挂证不挂章:一般而言由中介推荐人才的挂靠单位为“资质升级”、“资质换证”、“保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持证人(尤其是全国注册证书)与用证单位达成协议注册成功后,注册证(职称证)由用证单位保管,个人可合理借用后返还(如考试、升级等);注册章由个人保管,单位可合理借用后返还。
2、合同签定周期:正常情况下按注册类证书的执业周期来定(如:建造师三年,造价师四年,结构师三年,建筑师两年等),企业和个人可将自身的情况告知相关挂靠顾问,并做相应的调整;职称证挂靠基本上是一年一签;
3、付款方式:据2009年的成交数据统计,一年一付的企业占80%;注册成功后按合同签定周期一次性付清的占15%;月付季付或半年一付的占5%;
4、关于定金:有些企业也称之为“预付款“,单位与持证人签定协议以后,持证人将单位注册所需资料(含原件)邮寄或直接送到用证单位;用证单位收到持证人的相关资料及证件原件应该支付相应的定金,注册成功后转为挂靠费;如因持证人个人原因注册不成功,持证人应该将定金退还用证单位,用证单位在收到持证人已退还的定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原件返还持证人。
5、关于挂靠费:任何注册证挂靠、职称证挂靠、资格证挂靠等持证人所取得的挂靠费均为“税后”价格。
6、费用全报销:异地挂靠者,如需持证人到用证单位所在地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由用证单位全全报销;合同期间的注册证书继续教育费、培训费由用证单位负责。
7、多证合一:持证人拥有多本证书者,需挂靠于同一单位(国家规定),付款方式不等于多证的总合,单位以使用证件的有效性支付挂靠费,能用几本证付几本证的挂靠费。
8、不参与投标:人才证书挂靠的证书一般仅用于企业升级资质,资质换证或保级,不用于招投标或挂项目,不参与审图等工作,如确实需要,则按项目费用另算。
9、社保另算:除证书挂靠费用外,根据当地人事部门政策,企业有可能需要为持证人缴纳社保等费用,此费用不计在证书挂靠费之内。
10、初始注册与转注册:初始证为刚通过的资格证,注册新单位对企业而言注册流程相对繁琐,审批时间也比较久,但不会涉及第三家单位的转出手续,HR工作时间上可以控制;而转注册证书的审批时间只要初始证的一半,同时转注持证人对证书挂靠市场行情的把握度较高,基于这两方面原因,初始注册的挂靠费用一般会低于转注册的挂靠费用,(建议:新考出初始证持证人,建议尽快升级为转注册证书,先找个单位注册,不要在乎第一次的费用)。
11、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
12、约满退证:为避免协议期满后持证人证书能顺利取回,一般在协议签订之后,用证单位应提前为持证人开好协议期满后的退工单(即解聘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或提前一到三个月开好;如持证人要转注册,用证单位应该开出同意转出单。
13、续聘: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时,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14、寻企业方式:如果自己或朋友身边没有太多的资源,可以委托国内正规咨询机构进行挂靠,这样也许会较容易挂出去;或者还可以在网上发帖寻找,但这样就要看个人的运气了,因为这种方式企业回复率较低。
法律责任75号部令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对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也是很强的。5号部令对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反映了造价工程师在依法执业中的地位,并起到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挂靠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在协议中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整个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部分。
按照制订法规所要求的原则,一是权利和义务要相对应,二是要求必须做的而没有做到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原则制订相关的条款,如通常讲所谓权利是指执业者可以行为的范围;所谓义务是指执业者必须行为的范围。在学习75号令中应当根据这一要求的原则,去理解和执行文件的精神。如第二十三条享有的权利中关于签署造价文件加盖执业印章,是造价工程师可以行为的范围,同时意味着如果在执业中发生不正当的计价行为和行政干预的事情,你可以拒签;又如在第二十四条履行义务,规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这是每个造价工程师必须要求遵循的,如果谁违反这个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注册证。因此,每一个造价工程师应真地学习,领会文件中的这些精神和原则。
以上造价工程师挂靠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取决于我国整个社会的经济管理和政治基础,以及建设市场协议规范的程度。文件中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根据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需要和可能做到的。另外,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或能实现多少,要取决于各方面的条件,尤其是建设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权利和义务真正发挥作用,还要靠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和全体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