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4、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包括《血站许可证》)复印件;
注: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应将所有材料提交至拟执业医疗机构发证的所在地卫生注册部门。
5、持有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的军队执业护士办理变更注册须提供地方身份证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数据库信息无误、网络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实行2小时内办结。(军队变更到地方医疗机构除外)。
受聘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中的护理人员。
1、跨省(区)变更
区内护士变更到外省(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向拟职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
省(区)外护士变更到我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逐级向拟执业地所在盟市卫生局提供注册材料,对审核合格者,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后,上报生还是卫生局医|学教|育网整|理。
2、省(区)内变更
在省(区)内医疗机构之间变更的,申请人须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逐级向拟执业地所在盟市卫生局提供注册材料,对审核合格者,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后,上报上海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