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接续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2、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一份。
1、《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原件一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3、与转入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参保证明原件一份(非必要,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时需要提供);
4、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非必要,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需要提供)。
1、转移:个人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接续:个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地审核后向转出地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告之接续结果。
3、注意转移、接续的申请时限。领金人员转移的,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提出转移申请;接续的,应在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函的60日内办理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