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种子、苗木的繁育工作。3、有具体数量。4、有具体货值金额。
二、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朝阳路12号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六、办理材料
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备查、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
A4纸,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
原件备查、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