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符合规定情形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根据申请材料给予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给予不予受理告知。
2、审查与决定。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情形的,决定同意签发;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给予派出所补件告知;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情形,不同意,并给予派出所不予受理告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2、《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0号)
3、《福建省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登记工作规范》(闽公综[2013]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