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1.制造**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4.**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5.其他证明**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船名核定书;(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船舶照片;(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船舶除外);(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八)进口**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船舶所有人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船舶国籍登记,由**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三)**船舶检验证书;(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六)进口**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七)**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船舶除外);(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船舶所有人核发**船舶国籍证书,同时核发**船舶航行签证簿,载明船舶主要技术参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十条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航行签证簿;(三)租赁合同;(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船舶或者跨省租赁**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五)**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船舶的证明文件;(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租赁情况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并向出租人和承租人核发**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各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三)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抵押权登记情况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远洋**船舶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船舶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的港口是**船舶的船籍港。每艘**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船舶国籍登记,由**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船舶检验证书;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六)进口**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七)**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船舶除外);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船舶所有人核发**船舶国籍证书,同时核发**船舶航行签证簿,载明船舶主要技术参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抵押权登记情况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十条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航行签证簿;
(三)租赁合同;
(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船舶或者跨省租赁**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五)**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船舶的证明文件;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租赁情况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并向出租人和承租人核发**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各一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