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提交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的申请表,申请人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无。
无。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在《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申请人的监护人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未满16周岁还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原件,申请人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非本市户籍居民持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验。
提交原护照。
变更加注的,交验需要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军人交验军官证或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