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按申请表内容选择相应行政许可事项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
查验原件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