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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