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市网上办事大厅龙湖分厅(网址:http://sp.st.gov.cn/Modules/Home/Login.aspx?goto=/Modules/Home/ComplaintsAndConsult.aspx?departmentId=F31DC02C-2DE9-48CE-BB1C-574AEBEE2D6A&comorcon=consult&QuXianzxID=)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1个工作日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由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局农林股负责,每次检查人数不应少于2名。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汕头市龙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由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局农林股负责,每次检查人数不应少于2名。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