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居住证》。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暂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居住证》式样由省公安厅制定。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相片(见标准)的《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
2、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50周岁的育龄妇女)。
4、近期彩照1张(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照片的人员需要提供,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5、申请有效期3年、5年《居住证》的,须在暂住地居住二年以上,应提交长期稳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住所证明。
6、《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交还原《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