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分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贷款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地址应当在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或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
2、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在住建部门备案生效之日起3年内或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内。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购房合同3年或房屋所有权证2年的,可一次性提取至规定年限;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具备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3年以内)和《土地使用证》。
1、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的直系亲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未申请自住住房贷款的,在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内,夫妻双方每一个年度可以办理一次提取;全款购房的此套房屋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商业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金额;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超过规定年限,且从未办理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至规定年限对应月份的账户余额。
3、申请自住住房贷款的,同一套自住住房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偿还贷款本息的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房屋的总价。
4、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