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45(自然日)
三、办理材料
依据:粤劳社函[2006]1422号
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