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惩戒措施、期限等,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复核,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辩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列入决定应当列明: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号码,相关责任人姓名及其身份号码;
(二)列入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惩戒措施、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称、联系方式;
(三)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等;
(四)整改方式和期限、信用修复方式等名单退出方式告知等。
按规定,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需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有些不正规的公司为减轻自己的负担,员工上班参加工作时,一直未缴纳社保。员工发现公司这一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会积极进行维权,并要求补办社保。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属于违法。
所以,发现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按以下处理:
1、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确认是否可以补办社保。
2、如果经社保机构确认无法补办社保,权益受有损失的员工可以去申请仲裁。
并且,经劳动仲裁无法解决的,可以接着去法院起诉处理。
不过,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补缴社保。对于这点,理由如下:
1、公司已经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2、公司、员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因欠缴产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是社会保险争议;
3、社保机构回复无法补办的,员工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公司根本没办理社保手续的,那么员工可以去当地的社保机构请求补办社保,公司即要补缴员工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