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网址:http://www.zhwsbs.gov.cn/)提出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预受理,未提交申请材料,不予以预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科室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专家考察及论证,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最后根据专家考察及论证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科长审核。
4.审核。行政审批人员结合材料与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5.决定。分管局长审查材料与审核意见作出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予以许可(批准)的,出具《关于同意xx级文物保护单位xx建设控制地带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不予许可(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或批复。
6.领取结果。科室经办人员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审批结果到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综合接办窗口人员按照申请人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自取结果或将结果邮寄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高新区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接办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科室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专家考察及论证,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最后根据专家考察及论证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科长审核。
4.审核。行政审批人员结合材料与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5.决定。分管局长审查材料与审核意见作出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予以许可(批准)的,出具《关于同意xx级文物保护单位xx建设控制地带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不予许可(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或批复。
6.领取结果。科室经办人员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审批结果到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综合接办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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