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次发生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2、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同意就医,出院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1、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了伤残等级;
2、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期缴费社保费用;
3、已确认并资料进机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4、已进机的退休后初次诊断职业病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
1、《工伤职工医疗费清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使用特殊治疗(输血)申请单》;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
4、《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
5、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6、工伤职工就医的住院清单、会诊(检查)报告单出院证、门诊复式处方、病情证明、结算收据原件;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原件;
9、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0、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已审批的〈都市职工工伤旧伤复发备案表〉复印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采用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为《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版)。上述目录规定,甲类、乙类药品属于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丙类药品不属于工伤保险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