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权利是建立在合法票据基础上的,支付无效的,票据的权利就会消失,所以不享有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有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
支票的持有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支付。过期了也就作废了。生活中您也可以与出票方进行沟通,看能否更换支票。
转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客户,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种款项,均可签发转账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