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
3、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6、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7、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8、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9、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法律依据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