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征缴期为每月10日前,其中当月26日至次月5日为增减变动时间,代理机构或单位专管员持《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申报表及相应的参保手续到灵活人员征缴处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审核盖章后,将参保资料交征缴人员复审并进行征缴处理,医保局征缴数据与代理机构或参保单位的申报数据核对无误后,代理机构或参保单位将本年度医保费交至医保局“收入专户”,将银行进帐单交征缴人员,完成本月申报工作。
对于未按时申报和未按时缴费的代理机构以或参保单位,征缴期结束的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将其参保人员转入欠费灰名单,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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