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第一条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教育和铁路运输领域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九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2015年)
第一条一、贯彻落实文化市场主体准入“先照后证”制度。实施“先照后证”制度,是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部署,文化部将涉及演出、娱乐、网络文化等主体准入审批项目实施“先照后证”制度。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原则,完善工作流程,落实监管责任,依法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一)做好工作衔接。主动与工商行政部门沟通,已经建立工商登记信息推送机制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商推送信息2个工作日内确认收悉,并督促指导文化市场主体申办许可;未建立工商登记信息推送机制的,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指导文化市场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办理许可。
(二)简化申报材料。在受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业务时,工商行政部门已登记核准的经营主体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以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为准,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要求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的材料。
(三)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取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元、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限制。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网络文化等经营单位设立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及设立章程、合同、企业管理制度等材料,国家对外商投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