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第五十三条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2申办报告;
3举办者、拟任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证件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
5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
6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教育培训机构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8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10拟变更后教育培训机构章程、教育培训机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1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1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