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一)建设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持有经相关主管部门审定核准的有关渔港建设项目书;(三)建设项目不得妨碍船舶在港内安全航行。
二、办理材料
检验原件。
检验原件。
需加盖公章。
需加盖公章。
需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需加盖公章。
填写清楚,内容真实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