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职工以及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月起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直接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并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账户。
②《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并在个人医疗帐户建立的次月,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