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二、办理地点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
三、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五条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五条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