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以及春节的正常放假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其余工作时间按照职工平时的正常工资计算。
本次假期延长属于调整《全国年节假日放假办法》的临时性调整,所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的此次通知,将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因此疫情期间工资应当正常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少发或者不发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