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合法具有垃圾收运业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个人;2)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通过年审;3)车辆运行及技术状况符合条件。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7年)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2017年)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斗门区西堤路1707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材料
按要求正确填写,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按要求正确填写,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