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员偏袒一方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一、要加大分级培训的力度。
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要渠道。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分级分批次培训。县司法局培训各级调委会主任,镇(街道)司法所培训人民调解员,村(居)调委会培训调解信息员。通过建立分级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从而不断补充新的知识。
二、要抓好在岗业务学习。
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在岗学习制度。年初,制定年度在岗学习计划,每季度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学习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发放业务试卷,函授答卷等形式,促进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
三、要加强相互间的交流。
利用召开有关会议,互相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通过司法行政同法院取得联系,组织人民调解员观摩人民法院庭审、庭调,镇司法所组织调解人员参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庭调等形式,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视野,拓展工作思路。
四、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和选拔一批懂法律、善调解和有较高政治思想水平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这也是加快优化调解队伍素质的一条便捷之路。
五、要逐步建立县区培训机制。人民调解的发展方向是建立全社会人民内部矛盾调解机制,知识型、技术型、指导型的人民调解人才是末来发展不可少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和当地院校(电大)联系,建立定向培训基地,通过系统学习,逐步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