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二、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三、办理机构
滨海新区民宗侨办公室
四、办理条件
1.《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①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0%;经销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餐饮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②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③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④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操作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⑤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明显“清真”字样;⑥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必须与经销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保持一定距离,经销人员不得混岗、串岗;⑦必须制定确保清真的具体措施,并经常向从业人员进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清真食品专营市场,不得经销非清真食品。2.《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开业后3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备案,同时领取清真标志牌。3.《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从本市进货进料的,须从持有清真标志牌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从外地进货进料的,亦须从持有相应清真食品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