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免征资源税的六种情形包括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上述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