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是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组成的,所以中外合资是没有私营企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省、 市、 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的三十天内,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合营企业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外方各一人)签发的申请登记书。
2.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书。属于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委托省、市、自治区审批的,须提交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批准证书。
3.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中外文副本各三份)。
4.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国合营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开业合法证书。
6.合营企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等建设条件的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