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学校录取学生
〈1〉国家计划内非定向招生(须调查核实)的研究生,凭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公安部门凭盖有高等学校公章和浙江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凡没加盖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入学通知书(含省外高校来我省招生的),不作为办理户口迁移的依据。
〈3〉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学生,公安部门凭盖有普通中专学校公章和浙江省招生办公室中专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凡未加盖省高校招生办公室中专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含省外中专来我省招生的),不作为办理户口迁移的依据。
〈4〉凡列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收费走读、不包分配的学生,和各单位委托的代培生,在校期间的户口关系与全日制普通高校一样对待。
〈5〉技工学校从农(渔)村招收的学生,公安部门凭浙江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盖章的国家计划内“农转非”招生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被军校录取的学生,公安部门凭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发户口迁移证。
〈7〉被宗教院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期间一律不迁户口。
转学、退学户口迁移
〈1〉高等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校期间经批准转学,需要在本省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其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户口迁移的,须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普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校学生转学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户口登记机关分别凭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高等院校学生(含研究生)、普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需要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时,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学校批准文件为其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学校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3〉转学、退学的学生办理户口迁移,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4〉凡中、高等学校因种种原因退学和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均应迁回原住地,原是城镇户口的,仍落城镇户口,原是农业户口的,仍落农业户口。
〈5〉凡家在农村的学生,被学校退学或处理回家的,现已在企事业单位做合同工、临时工,其户口不准迁到单位所在地落非农业户口,对个别确有专长的,公安机关可凭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