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一)征税车辆(以下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车主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证明;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需提供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二)免(减)税车辆经审批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申报免税(或减税)车辆除提供上述资料之外,还应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
5、留学人员(包括港、澳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以及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6、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公共汽电车辆提供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8、其它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