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结婚户口迁移申请及相关资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市内迁移派出所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经初审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3、派出所按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办理。
1、本人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
2、直系亲属在本市有住房;
3、结婚登记满3年,或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或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3年(这里的三个三年满足一个就好)。
1、户口簿;
2、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卡)”中无户籍地址的,还应提交集体户口首页);
6、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1、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审查
(1)、对《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