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韶关市辖区航道范围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河砂、砂石、砂金。
二、办理机构
韶关市航道局
三、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包括开采地点、范围、期限、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宽度、弃渣处理方式以及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措施等,由施工单位出具,加盖施工单位印章。
六、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划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方式作业。
未经河道和航道部门批准,地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