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船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三、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分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四、车船税的计税标准
车船税的计税标准:载客汽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标准;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自重每吨为计税标准;船舶以净吨位每吨为计税标准;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标准有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五、车船税的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腹地和船舶的具体使用税额。车辆的具体使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元至66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至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元/辆、年、元/吨(自重)、年
税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小型客车
核定载客≤9人每辆
微型客车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每辆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专业作业车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客货两用车
摩托车
每辆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净吨位≤200吨每吨
六、车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使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载客汽车、摩托车:
应纳税额=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应纳税额=车辆的自重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3、船舶
应纳税额=船舶的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七、车船税的税优惠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八、车船税的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征收。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辆,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