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的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以及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1、一方为各种严重的显性遗传病患者
这一类遗传病患者的疾病有视网膜细胞瘤、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痉挛性共济失调、软骨发育不全等。这些疾病的共同特点是能造成胎儿明显畸形,不能正常地学习、工作和生活,并且会直接遗传。父母一方有病,子女大约有半数会发病,所以不宜生育。
2、夫妇双方都患有同一种严重的隐性遗传病
男女双方中如果一方是隐性遗传病人,则所生子女一般只带致病基因,并不患病;但如果双方都患有同种隐性遗传病,所生子女就会有很高的发病机会,甚至可能全部发病。如肝豆状核病变,它是一种铜代谢障碍的遗传病,发病后有震颤、肌张力增强、智力减退等神经症状以及黄疸、腹水、肝脾肿大等肝脏病症状,这种病非常难治,所以有此隐性遗传基因的父母最好避免生育。
3、夫妇双方患有较严重得多基因遗传病
如父母患有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精神病、原发性癫痫、先天性心脏病、唇裂、腭裂、糖尿病等,其子女发生疾病的几率较高,所以最好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