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地点
连州市教育局五楼
三、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四、办理机构
连州市教育局
五、办理材料
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写。
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
1.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合同或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2.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有食堂的必须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布局图需注明场地的设置及使用面积。
验原件收复印件。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