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是对与违法的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的检举、揭发,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的行为。举报的方式多样,可以是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劳动行政部门都应当为劳动者保密。
投诉是指劳动者就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者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依法享受有关权利,投诉人认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