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相片(见标准)的《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
2、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50周岁的育龄妇女)。
4、近期彩照1张(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照片的人员需要提供,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5、申请有效期3年、5年《居住证》的,须在暂住地居住二年以上,应提交长期稳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住所证明。
6、《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交还原《居住证》。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市区或其他县(市、区)依法申报了暂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
2、在学校、居民家中居住或者在宾馆、酒店内住宿的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本人有要求的;
3、居住证遗失、变更的。